2026房地合一稅怎麼算?釐清「3.0」說法與住宅、商辦課稅原則(台灣)
出售住宅或商辦,不能只拿售價乘上稅率。先確認現行制度、持有身分與期間,再核對成本、費用及優惠條件,才能掌握房地交易所得稅的計算原則。
搜尋「2026房地合一稅3.0怎麼算」時,首先要釐清名稱。截至本篇查核,財政部現行專區與所得稅法仍採房地合一稅2.0相關規則,未見一套已正式施行、可直接套用的「3.0」制度依據。因此,本文不把網路說法當成新稅率,而是依查得的現行規定,整理住宅與商辦出售前應理解的課稅原則。[1] [3]
一、先看正式法規,不把「3.0」當成已上路新制
財政部說明,房地合一稅2.0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,原則上適用於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,並納入特定預售屋及符合條件的股權交易。[1] [2]
網路上的「3.0」若沒有對應的正式修法、公布及施行依據,不能直接拿來計算稅額。申報作業或解釋規定的調整,也不等於整套制度已更名為3.0。
房地合一稅、房屋稅與房貸政策是不同制度,不應只因版本名稱相似,就互相套用。本篇以2026年10月16日查得的官方資料為基礎;日後若有正式修法,應再更新內容。
二、出售前,先核對適用範圍與賣方身分
不能只因交易發生在2026年,就認為所有案件都套同一組稅率。應先確認取得日期、取得方式、交易標的,以及賣方是個人還是公司。較早取得的房地、繼承、受贈或重建等案件,可能有不同的判斷規則。
個人還要確認是否屬於稅法上的境內居住者,不能只看國籍。一般非境內居住個人的房地交易,持有二年以內為45%、超過二年為35%,與境內居住個人的長期持有級距不同。[3]
先核對原始取得與出售的登記日期、契約及成本資料,不只用年份相減。
取得成本與持有期間可能有特殊認定,不能直接使用前手買價或一律從受贈日計算。
另確認公司、獨資合夥、股權交易或特殊優惠的適用規定,不直接套一般個人表。
三、怎麼算?先算所得,再套適用稅率
對一般買賣取得、適用新制的個人房地交易,可以先分成三個步驟。實際認列金額仍須依文件與法規確認。[2] [3]
成交價額-原始取得成本-依法可認列的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費用
步驟二|課稅所得房地交易所得-依法可減除的房地交易損失-法定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
步驟三|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所得 × 適用稅率;符合自住房地等優惠者,另按規定處理。
其中「土地漲價總數額」是法定計算數額,不是屋主自己估計的土地漲幅,也不是已繳土地增值稅的金額。可減除數額有法定限制,應依土地稅務資料核對。
房地合一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不是同一種稅。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不能整筆直接再當成房地交易費用;法定例外應另確認,避免重複扣除。[3]
四、境內居住個人的一般稅率,看精確持有期間
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,境內居住個人的一般房地交易,按下列持有期間適用稅率;本段不包含自住、非自願出售及其他法定特殊情形。[3]
「以內」包含二年,不能把剛好二年視為已超過二年。
剛好五年仍屬未逾五年,並非直接適用20%。
須實際超過五年;剛好十年仍落在本級距。
適用本段一般境內個人案件,不代表公司長期持有也有15%。
取得與交易日期,應依登記及個案規定核算。符合公告非自願因素、合建、都市更新或危老等情形,可能另有適用規則;不能只看級距就下結論。
是否延後出售,也不能只看稅率差。還應評估租金、持有支出、資金需求與價格變動,不宜把少繳所得稅直接等同增加同額投資利益。
五、示例:售價2,400萬元,不是直接乘35%
以下為教學示例,單位為新臺幣萬元,非特定物件估價或個案稅額。假設是境內居住個人一般買賣案件、適用房地合一稅2.0,持有四年,沒有可扣抵的房地交易損失,且本案不適用自住房地優惠。
依本例實際出售價格計算,不是廣告開價。
本例設定為原始買價,另列費用不重複包含在內。
假設取得及移轉等費用已有合法憑證,並符合認列規定。
假設為符合限額的法定數額,不是已繳土地增值稅120萬元。
房地交易所得=2,400-1,600-80=720萬元。再減除本例土地漲價總數額120萬元,課稅所得為600萬元。
600×35%=210萬元房地合一所得稅,不是2,400×35%。
若另案具有同樣600萬元課稅所得,但持有期間超過五年、未逾十年,按一般20%試算為120萬元;若超過十年,按一般15%試算為90萬元。這是比較算式,不是預測未來價格或保證延後出售較有利。
本例僅示意房地合一所得稅,不是出售全套稅費與現金回收結算。土地增值稅、可能涉及的營業稅、貸款清償及其他交易支出,仍應另行確認;不可把房貸本金再重複從已列原始買價的交易所得扣除。
六、住宅有400萬元優惠?先符合完整自住條件
不是住宅出售就自動免稅,也不是售價400萬元以下才免稅。這項優惠是針對符合條件的個人自住房地,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;超過部分按10%課稅。[4]
條件包括: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、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;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;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此項優惠。
只有遷入戶籍、卻沒有符合持有及實際居住等條件,不能直接認定適用。家庭成員是否曾使用優惠,以及房屋過去的使用情形,也應一併核對。
假設另一件住宅交易符合全部自住條件,課稅所得同樣為600萬元,則(600-400)×10%=20萬元。
這不是前段「持有四年」案件的優惠結果;四年持有假設不能同時視為已符合六年自住條件。
供企業辦公或營業使用的商辦,不能只因屋主自己使用,就套個人自住房地優惠。若存在混合用途或特殊使用狀況,應先向國稅局或稅務專業確認。
七、商辦由個人或公司出售,規則不完全相同
商辦由境內居住個人持有、且屬一般適用新制交易時,可依前述個人持有期間判斷;若供營業或出租使用,則不能直接認定符合個人自住優惠。
對總機構在境內的一般公司型營利事業,適用新制的通常差別稅率為:二年以內45%、超過二年未逾五年35%、超過五年20%。沒有個人一般案件「超過十年15%」的級距,也不能套個人400萬元自住優惠。[5]
公司原則上分開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稅,再併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。公司興建後第一次移轉、境外營利事業、獨資合夥及其他特殊情形,另有規定,不能一律照上述一般公司方式處理。
公司帳務費用與房地交易所得的認列,也不宜照抄個人申報範例。售價、成本、營業稅、損失與申報安排,應由會計專業依個案核對。
八、有支出不代表都能扣,30萬元也不是免稅額
個人交易可以認列的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費用,必須有實際支出與相符的證明,且符合必要費用等規定。契稅、規費、代書及仲介費、合格改良支出等項目,應依性質整理;同一筆費用不能重複列入成本及費用。[2] [7]
個人取得所有權後使用期間的房屋稅、地價稅、管理費、一般清潔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,不能因為曾支付,就全部從出售所得減除。投資分析的「持有成本」,與房地交易所得稅的「可認列成本費用」,是不同口徑。[7]
依官方個人費用說明,未能提示費用證明,或所提示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%時,稽徵機關得依成交價額3%推計得減除費用總額,並以30萬元為限。30萬元是推計費用上限,不是人人享有的免稅額,也不是有憑證費用之外再額外加扣30萬元。
實際費用若較高,應保存合法憑證供核實認定;原始成本文件不足、繼承或受贈成本等情況,也不能自行填一個有利的數字。
九、個人申報有期限,零稅額也不能直接略過
適用新制的個人一般房屋、土地交易,不論有無應納稅額,都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,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三十日內申報。不能等到隔年五月才把它當作一般綜合所得稅案件處理。[6]
因此,即使出售虧損,或符合優惠而沒有應繳稅額,仍應依法辦理。預售屋、房屋使用權與特定股權交易的起算事件不同,應另核對;公司則依其適用的申報制度辦理。
出售前可先整理買入與出售契約、價款及費用支付證明、土地稅務資料,以及申請優惠所需的戶籍與居住等證明。若採用優惠、損失扣抵或特殊取得認定,最好在交易前完成專業確認,而不是過戶後才開始找文件。
JOYPRO MARKET INSIGHT
01|先確認制度與身分
使用現行法規,不把「3.0」說法當成已施行稅率,也不混用個人與公司規則。
02|把稅基與現金回收分開
所得稅計算、土地增值稅與房貸清償,不是同一項目;應各自列清楚。
03|優惠需要完整條件
住宅、自住、企業自用辦公室,不能只憑名稱相似就套同一減免。
04|在簽約前準備申報資料
核對持有期間、費用憑證與申報期限,降低過戶後才發現差異的風險。
十、住宅與商辦出售課稅常見問題 Q&A
本篇查得的官方制度及法條仍採房地合一稅2.0,未見3.0正式施行依據。應按交易當時正式法規確認,不套用網路傳言。
不是。要先核對取得成本、費用、可減除損失及土地漲價總數額等項目,再對課稅所得適用稅率。
沒有。必須符合個人自住房地完整條件,優惠針對的是課稅所得,而不是直接從售價扣除。
不可以把企業辦公自用直接當成個人自住。公司與個人的稅率、優惠及申報方式,也須分開確認。
一般境內居住個人案件要「超過五年」才進入20%級距;剛好五年仍屬未逾五年。特殊情形另依適用規定判斷。
結語:先核對條件,再決定出售與資金安排
出售住宅或商辦前,應先確認制度、取得方式、持有身分及日期,再整理成本、費用與優惠文件。所得稅之外,仍有其他交易支出與資金回收事項,不能只靠單一稅率估計最後可拿回多少錢。
億錢朝富不動產持續關注台中七期住宅與商辦交易,協助屋主釐清物件及租售條件。個案稅額、優惠資格、申報及特殊取得認定,應由國稅局、會計師或合格稅務專業確認。
[1] 財政部房地合一專區:改革重點,2.0制度及施行說明。
[2] 財政部:稅制設計—個人,所得計算與成本費用說明。
[3]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,個人交易所得、損失與持有期間稅率。
[4] 所得稅法第4條之5,自住房地免稅條件;超過部分稅率另見第14條之4。
[5] 所得稅法第24條之5;財政部:稅制設計—營利事業,公司課稅與結算申報說明。
[6] 所得稅法第14條之5,個人房地交易申報期限。
[7]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:個人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費用問答,可減除費用、使用期間支出及推計費用上限。
資料查核日為2026年10月16日。本文為一般稅務教育資訊,不替代個案申報或專業意見。所有試算均為假設,稅率例外、取得認定、優惠及費用仍應依交易當時法規與國稅局認定;若後續正式修法,須重新核對。本文未將未經確認的「房地合一稅3.0」當成已施行新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