豪宅出售有哪些費用?105年新舊制分界、土地增值稅、仲介費與代書費一次看懂
豪宅售價不是最後可拿回的現金。先確認適用新舊所得稅制,再核對土地增值稅、仲介服務報酬、代書費與其他契約支出,才能把出售預算列完整。
豪宅出售前,屋主最常問的不是只有「能賣多少」,還有「扣掉費用後能拿回多少」。一般個人住宅買賣案件,所得稅新舊制的重要取得日期通常是民國105年1月1日,也就是2016年1月1日,不是民國115年1月1日。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,也不表示土地增值稅被取消。[1] [4]
民國105年=2016年;民國115年=2026年。取得年份、出售年份及稅務規定發布年份,不是同一件事。
新舊制差別主要在所得稅計算與申報方式;土地增值稅、仲介費及依契約負擔的代書等支出,不能因此漏列。
一、先確認取得日期,分清一般新舊制案件
以2026年出售、由個人一般買賣取得的住宅為例,可先按下列日期整理資料。這是通常判斷方向,不替代特殊案件的認定。[1] [3]
即2015年12月31日以前,通常適用舊制。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,土地增值稅另行確認。
即2016年1月1日以後,通常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,土地增值稅仍須確認。
可能有特殊取得日、成本或適用規則,不能只看這次登記在名下的年份就判斷。
同一戶豪宅的不同持分,也可能因各所有權人取得方式及時間不同,分別適用不同所得稅制。財政部已針對這類共有出售案件提出說明。[3]
本篇主要討論個人一般住宅出售;公司、境外身分及其他特殊交易,應另核對規定,不直接套用本篇個人申報方式。
二、舊制費用:土地增值稅+房屋財產交易所得+交易服務費
土地部分:不能把免所得稅理解成所有稅都免
一般適用舊制的房地交易,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,但土地移轉仍須核對土地增值稅及相關減免,不是土地出售完全沒有稅務事項。[3] [4]
房屋部分: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
適用舊制的個人房屋出售,原則上依實際成交、取得成本與相關費用,核實計算房屋交易所得,再併入所得發生年度的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,通常於次年五月處理。[2] [3]
房地合併出售時,要依法辨認及分攤房屋與土地部分,不能任意把價款全部歸為土地以排除房屋所得。房屋所得額也不是最後應繳稅額,實際綜合所得稅影響仍須一起核算。
交易服務費:仍需看契約由誰負擔
仲介報酬、地政士服務與賣方負擔的其他支出,不會因房屋是舊制就消失。應按實際委託與買賣契約確認費率、項目及支付時點,不能只預估一筆所得稅。
三、新制費用:房地合一所得稅,也要列土地增值稅
新制不是「只繳房地合一稅、仲介費與代書費」。財政部說明,房地合一改革並未取消土地增值稅;兩者的課稅基礎不同,並依規定處理可減除稅基。[4]
一般買賣取得的個人新制案件,先以成交價額減原始取得成本與可認列費用計算交易所得,再依法處理可減除損失及土地漲價總數額,按適用稅率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。[5]
「土地漲價總數額」是法定稅基數額;「土地增值稅」是依規定計算的稅款。不能把已繳土地增值稅整筆直接當成前者,再重複扣除。
境內居住個人的一般新制稅率,二年以內45%、超過二年未逾五年35%、超過五年未逾十年20%、超過十年15%。這些比例是對課稅所得計算,不是直接乘豪宅全部售價;自住及其他法定例外另確認。[5]
適用新制的個人一般房地交易,不論有無應納稅額,都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三十日內申報,不能比照舊制等次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才處理。[6]
四、土地增值稅:看土地稅務資料,不是豪宅售價乘固定比例
土地增值稅主要依公告土地現值相關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,與房地合一稅按實際交易所得課稅不同。即使實際售價或獲利不如預期,也不能只憑成交損益推斷土地增值稅一定為零。[4]
出售前應取得土地稅務資料,由地方稅務機關或地政士協助核對預估稅額、申報及減免條件。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等優惠,須看個案資格,不是豪宅、自己持有或有設籍就自動符合。
土地增值稅的自用條件,也不能與房地合一稅的自住房地優惠直接互換。若申請優惠,應分別核對各項制度,避免把一筆稅的資格套到另一筆稅。
五、仲介費:6%是雙方合計上限,不是屋主固定費率
依內政部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,仲介業者向買賣一方或雙方收取的報酬總額,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%;規定明確指出,這是最高上限,不是主管機關規定的固定收費比率。[7]
因此,不能說所有賣方一定支付4%,也不能把6%當成賣方單方固定收費。應先看明確的服務報酬標準與契約約定,並確認是否有其他計費事項。
屋主應核對服務內容、計算基礎、支付時點,以及未成交或交易中止時的處理。內政部亦要求報酬標準及各方比率記載於相關委託、要約等契約文件,讓雙方事先瞭解。[7]
保存委託契約、收款憑證與支付紀錄,才能在出售成本整理及稅務認列時提供清楚資料。
六、代書費:服務費、規費與代收稅款要分開
地政士俗稱代書,可協助契約、稅務申報及登記等交易作業。屋主應先取得分項報價,確認哪些是專業服務費,哪些是政府規費或代收代付稅款,不把整張預收明細全部視為代書報酬。
簽約、申報、登記、抵押權塗銷或特殊案件處理等,應逐項確認範圍與報價。
依實際辦理事項、繳款資料與收據確認,不與服務費重複計入。
不同支出可能由不同方負擔;應於契約列清楚,而非把買方支出也全列為賣方成本。
代書報價會因案件服務內容而不同。本篇不提供一個全國固定代書費,也不將某一家事務所的價格當成豪宅出售必付標準。預收款應要求分項結算,另確認哪些費用尚未包含。
七、舊制豪宅所得設算:發布年份不等於交易所得年度
舊制房屋仍應優先核實計算所得。無法證明成交價或原始取得成本等情況,才可能依相關年度規定核定房屋交易所得;高價房地另有當年度門檻及計算方式。[2]
例如,本次查得財政部民國115年3月4日發布的規定,處理的是114年度(2025年)房屋交易所得,不是115年度出售案件一概沿用的標準。[8]
該年度特定高價案件的「歸屬房屋收入之20%」,是設算房屋所得額的方式,不代表豪宅出售一律按20%繳所得稅。本篇不把114年度門檻或比例直接當成115年度通用表。[2]
市場稱為豪宅,也不表示自動符合某一年度的稅務高價房地門檻。保留買入及出售契約、合法費用憑證與金流資料,比只看「豪宅稅」的俗稱更能掌握實際課稅情形。
八、還有哪些支出?依契約與實際狀況補齊
除主要稅款與服務報酬外,還應檢視銀行提前清償違約金、履約保障、搬遷整理、修復及交屋結清款等可能支出。不是每件交易都有,也不是一律由賣方負擔,應以實際銀行與交易契約確認。
現金回收可以先按「實際售價-未清償貸款本金-賣方負擔稅款及費用」整理,再檢查是否有代收、代付、已付與尚未支付項目,避免漏列或重複扣除。
這是現金結算概念,不是總投資利潤。原始買價、歷年持有成本及其他收支若要比較獲利,應另整理;房貸本金清償也不能因為影響實拿現金,就再重複從已列取得成本的稅基中扣除。
舊制房屋所得可能於次年才併綜合所得稅申報,應預留因售屋所得增加的稅負,不把過戶當日尚未繳納的所得稅視為可全部使用的現金。也不應把全年其他收入的綜合所得稅,全都算成售屋費用。
JOYPRO MARKET INSIGHT
01|105年分界先核對
一般新舊制取得分界是2016年,不是2026年;特殊取得另確認。
02|土地增值稅不要漏
適用新制所得稅,也仍須檢查土地移轉稅務。
03|服務費與代收款分開
仲介、地政士、政府規費與稅款,應分項列出負擔及支付時點。
04|先估完整支出,再談實拿現金
保留憑證,確認所得稅申報安排,避免只用售價減單一費率。
九、豪宅出售費用常見問題 Q&A
不是。一般取得分界通常是105年1月1日;例如民國110年買入,不會因為早於115年,就變成舊制案件。
不是。兩種稅制不同,新制案件仍應確認土地增值稅與減免;依法處理稅基減除,不代表取消土地稅。
不是固定公定費率。內政部規定6%為買賣雙方報酬總額上限,個別負擔應看明確契約約定。
不一定。應分清專業服務費、政府規費及代收代付稅款,並核對最後結算明細。
不是。相關年度設算規定中的比例,可能用來計算房屋所得額;所得額仍須依舊制併入綜合所得計算,不直接當成豪宅售價的稅率。
結語:出售豪宅,先確認制度與完整費用明細
屋主應先核對一般105年取得分界,再分別估算土地稅、適用所得稅與契約服務費。新舊制影響計算及申報方式,但都不能只看成交價或單一費率,就認定最後可回收多少資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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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 所得稅法第4條之4,房地交易所得稅適用範圍。
[2] 財政部: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,舊制核實與年度設算說明;非115年度出售案件通用表。
[3] 財政部:共有房地取得時間不同的所得稅申報說明,舊制土地所得、房屋所得與共有持分分別適用。
[4] 財政部賦稅署: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問答,本文僅引用第一問的土地增值稅與實際所得課稅差異,其他早期稅率及例外年限不作為現行2.0依據。
[5]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,個人新制所得與稅率。
[6] 所得稅法第14條之5,個人房地交易申報期限。
[7] 內政部: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,6%合計上限及契約記載要求。
[8]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: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問答,明列115年發布的114年度規定。
查核日2026年10月16日。本文為一般個人豪宅出售資訊,不是個案估價、報價或稅務申報書。各項稅額、費用負擔、特殊取得與優惠,應依交易當時法規、所得所屬年度、實際契約及主管機關認定,不直接套用前一年度門檻或設算比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