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間贈與房屋需要繳稅嗎?契稅、土地增值稅與未來出售成本
台灣夫妻相互贈與財產,一般不用繳贈與稅,法律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;但房屋契稅、土地不課徵的申請,以及日後出售的原始成本,仍要分開確認。
台灣夫妻相互贈與財產,一般不用繳贈與稅。這是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,並不等於所有房地移轉稅費都免除。房屋仍應申報契稅,土地可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;日後出售的取得日與成本,也不會因夫妻過戶就任意重算。[1] [2] [5]
贈與稅是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;房屋契稅仍須處理;土地增值稅的不課徵是依法申請的制度,不代表永久消除未來土地稅負。
一、夫妻互贈不計入贈與總額,不是使用244萬元額度
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。適用這項規定時,不是拿一般每年贈與稅免稅額扣除,也不是夫妻房地超過244萬元就一定有贈與稅。[1]
因此,不能把父母贈與子女的年度免稅額觀念,直接套到夫妻相互贈與。應先確認合法配偶身分、實際移轉原因及適用規定,再處理相關稅務與登記文件。
不計入贈與總額,也不表示任何親屬或伴侶都能直接適用。非配偶移轉、離婚財產安排或其他特殊原因,應分別核對,不只看當事人對移轉的稱呼。
二、房屋契稅仍須申報,6%不是乘房地市價
夫妻贈與房屋,並沒有因配偶關係就免徵契稅的規定。一般由受贈人於契約成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契稅,並依核定稅額及繳款期限處理。[2]
贈與契稅稅率為6%,計算基礎是依法核定的房屋契價,而不是房屋與土地的市場總價。土地價格不應直接和房屋契價混在一起乘6%。
假設核定房屋契價為100萬元,贈與契稅=100萬元 × 6%=6萬元。
這只是契稅計算示意,不是某一戶房屋估價,也不是整件移轉的全部費用;實際仍以主管機關核定為準。
申報契稅與辦理所有權移轉是不同作業,不應因為夫妻間沒有贈與稅,就忽略契稅申報時點。
三、土地可申請不課徵,不等於永久免土地增值稅
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,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,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。重點是「得申請」,不能只因雙方為夫妻,就假定所有移轉文件與申請程序可省略。[3]
土地日後再移轉,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,仍須按法定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,不會因為曾經夫妻贈與,就把過去的土地漲價全部消除。
依現行條文,應以第一次不課徵前的原規定地價,或最近一次課徵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,作為原地價。若過去已有課徵與多次移轉,也應查明完整紀錄,而不是任意用本次贈與申報數額重新起算。[3]
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也提醒,這類不課徵並非實質永久免稅,而是日後再移轉仍須核算相關稅負。當次選擇與未來減免資格,應依土地狀況確認,不承諾任何方案一定最省。[3]
四、受贈配偶日後出售,取得日與持有期間有特別規則
符合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房地,出售時應依特別規則,回溯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的原始取得日,判斷適用所得稅制與持有期間;持有期間得併計配偶持有的期間。[4] [5]
例如原配偶先取得房屋,數年後贈與另一方,再由受贈配偶出售,不能只看另一方過戶後持有多久,就直接認定持有期間及稅率。
同樣地,本次夫妻贈與發生在2026年,不表示原本的取得歷程就失去意義。應查明原配偶如何取得、何時取得,以及有無其他特殊情況,再確認新舊制及申報方式。
即使持有期間可以合併,也不表示一定免出售所得稅。實際稅率、所得、身分與優惠資格,仍須依出售當時適用規定確認。
五、未來出售成本,要看原配偶是買入、繼承還是受贈
夫妻互贈的未來出售成本,不能一律套用一般父母贈與子女的計算,也不能用夫妻贈與當天的市場估價,自行把成本提高。財政部針對原取得來源,有不同認定。[5]
原則上回溯夫妻第一次相互贈與前的原始取得成本,不以本次夫妻贈與日的市價當作新成本。
依法以原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,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等規定處理,不直接假設有買入價格。
依法可認列的取得、改良與移轉費用,也要依憑證及適用規定處理,不能因一張估價單、銀行鑑價或夫妻自行約定,就改寫稅務原始成本。
因此,贈與前應保留原買賣契約、繼承或受贈資料、登記歷程及費用憑證。單看本次過戶日期與契價,可能不足以正確計算日後出售所得。
六、除了稅款,也要核對過戶費用與既有房貸
夫妻房產移轉還可能涉及印花稅、登記規費及地政士服務費,應依文件性質、實際辦理項目與報價逐項確認。不要把代收稅款、政府規費及專業服務費全混成同一筆「代書費」。
若房屋有貸款或抵押權,也應先核對銀行契約與登記資料。所有權轉到配偶名下,不代表借款人、擔保安排或清償責任就自動一併更換。
實際過戶所需稅務證明、申請文件與登記資料,應向主管機關或地政士確認;「不用繳贈與稅」不能代替完成合法移轉程序。
JOYPRO MARKET INSIGHT
01|先分清稅目
夫妻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,不代表契稅及所有移轉成本都免除。
02|土地不課徵要確認申請
當下不課徵,不代表日後土地再移轉就永遠免稅。
03|出售成本回看原來源
原配偶價購與繼承、受贈的認定不同,不把夫妻過戶當成任意增加成本的工具。
04|保留完整產權與費用資料
取得歷程、原始成本、申請紀錄與貸款安排,都是未來出售的重要資料。
七、夫妻贈與房屋常見問題 Q&A
適用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時,不是按一般244萬元年度免稅額判斷,也不等於其他稅費全免。
不是。房屋贈與仍須申報契稅,6%按法定房屋契價計算,不是直接乘房地市場總價。
不是。後續依法應課徵時,仍須按法定原地價與移轉歷程計算,不因這次申請就永久免稅。
不能一概如此。適用夫妻贈與特別規則時,應回溯原取得日,持有期間得併計配偶期間。
不是。成本認定應追溯原配偶取得來源及適用規定,不能藉夫妻過戶任意提高原始成本。
結語:夫妻贈與,應同時評估現在與未來
夫妻互贈不計入贈與總額,但契稅仍須處理,土地不課徵也有申請與後續課稅規則。未來出售時,原取得日、持有期間及成本不能只看這次過戶資料。
億錢朝富不動產持續關注台中七期住宅與商辦交易,協助屋主整理房產及租售條件。實際夫妻贈與方案、稅額、申請、成本及銀行安排,應由主管機關、地政士、會計與法律專業依個案確認。
[1]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,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。
[2]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:夫妻間贈與房地,土增稅、契稅規定大不同。
[3] 土地稅法第28條之2;臺中市地方稅務局:夫妻贈與土地不課徵說明。原地價及再移轉認定以現行法條及個案紀錄為準。
[4] 高雄國稅局:配偶受贈房地出售的取得日、持有期間及原始成本。
[5] 財政部:配偶受贈房地出售的原始取得來源及成本認定。引用成本與期間規則,不將舊年度案例當作本次稅額試算。
查核日2026年10月16日。本文為一般個人夫妻房產資訊,不替代個案贈與契約、稅務申報或法律意見。實際配偶身分、取得來源、減免、費用及再出售認定,應依移轉或出售當時適用法規、稅務與登記資料及主管機關核定為準。